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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合同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品名称
1、甲方租赁乙方钢管、扣件、顶丝、木跳板等用于甲方工程。
2、租赁物资规格、数量以双方在甲方施工现场签认数量为准。
二、租赁物资期限:甲方收到乙方所租各种材料设备之日起至甲方退回所租各种材料设备之日止为租期。其中,租赁物资报停期间不计入租期,不计入租赁费。
三、租赁物资价格
钢管每天每延米0.013元,(特殊长度如:3.5米、4.5米、5米每天每延米0.018元)(允许±20cm误差);扣件每天每个0.01元;4米跳板每天每块0.3元(允许±20cm误差);3米跳板每天每块0.25元;步步紧每天每套0.025元;顶丝每天每根0.05元。
四、租赁费计费方式: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赁天数自收货之日起至退货前一日止。
五、租赁费结算方式:甲乙双方每两个月结算一次租金。双方办好结算手续,乙方提供给甲方发票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上两月租金的70%,尾款待租赁物品归还后结清。
六、提货:乙方负责送货到施工现场,运费、装卸费由乙方负责。 退货:甲方负责退回乙方所在地,运费、装卸费由甲方负责。
七、租赁物资退还及丢失补偿:
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在乙方现场清点物资数量。乙方租赁给甲方的物资,能修复的视其损坏程度按产品原值的10-30%交收修理费。不能修复、丢失的租赁物品甲方可购买同品质的物品归还。
八、甲方不得将所租赁的物资转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抵押;租赁的物资仅在甲方工地上使用。如租赁物品需要报停或复工,则双方签订书面租赁物品报停单、复工单。
九、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乙方为甲方开具正规发票,税金由 乙方 负责。
十一、甲方指定收货人为
十二、乙方木跳板一头涂有红色字母YZ标记。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第一张提货单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约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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