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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与医药费金额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X组。
申请人(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X组。电话:XXXX
被申请人(原告):X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衡阳市石鼓区X乡X村
申请人对衡洲所【201 】临鉴定字第 号鉴定意见书及XX医院医疗用药情况与发票金额是否与本案有关不服,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与医院用药及医药费金额核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1)石民一初字第 号案件中,衡洲所【201】临鉴定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及对 医院医疗用药情况与发票金额是否与本案有关进行核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委托衡阳市 司法鉴定所鉴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原告委托鉴定程序程序违法。
(二)衡洲所【201】临鉴定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违规,鉴定内容欠缺真实、客观,前提依据不足,致使最后鉴定意见(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缺乏说服力。
二、原告去 医院进行康复而并非治疗,其在 医院医疗用药情况与发票金额与本案没有关联,与衡阳市 医院出具的医嘱相矛盾,医嘱为卧床休息3个月,并非医院康复。
三、重新鉴定与医核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
被告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希望公平圆满的化解此纠纷。由于本案已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公平地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在此次人身权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与 医院医疗用药情况与发票金额的有无和级别是本案需查明的重要、核心事实。被告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法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所有赔偿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损均由被告承担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的重要事实予检验、鉴定。为公平、公正起见,被告对不符合程序的鉴定意见与 医院医疗用药情况与发票金额提出重新鉴定和医药费核定并不妨害原告的任何权利,相反正是原告诉权得以实现的体现。申请人也许这辈子只发生这一次诉讼,十分期待司法公正的出现,如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申请人表示对依法重新鉴定而得出的结论均愿意接受,赔偿也心服口服。现申请人依法提出书面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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