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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XX,男,XX岁,X族,住址:XX,身份证:XX电话: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负责人:XX,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宋XX、湖北XX学院因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贵院以(2013)XX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理由如下:
2011年11月XX学院将其位于武汉市XX的培训楼改造总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包XX学院培训楼改造总工程后,成立XX有限公司XX学院项目部。此后,该项目部同武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宋XX签订《塑钢窗工程承包合同》,将湖北XX学院培训楼改造总工程中塑钢窗工程分包给武汉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宋XX进行承建。
申请人在武汉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宋XX的邀约下,前往湖北XX学院进行门窗安装事宜过程中不慎受伤。,现依据相关法律,申请人对于发包方因未尽到发包人的相关审查义务,没有审查承包人宋XX的建筑资质,也未审查其是否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被申请人申请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依法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此 致
XX区法院
申请人:彭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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