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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申请人:张xx,身份证号:3713261532453xxx,住址:山东省平邑县xxxx村30号,系犯罪嫌疑人张某良之子,手机:158634xxx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良,男,住址:山东省平邑县xxxxx号。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良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4年4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良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申请人及张某良本人均向贵局提出了对其取保候审。
对张某良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本案其并无主观恶性。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之前无任何前科,无任何不良记录。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表现极为良好。其在山东省临沂市有固定的住处(山东省平邑县流峪镇xxxx),随时可以传讯,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请求贵局批准。
此致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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