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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委托和山东鲁中宏正律师所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李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和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采纳: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法院在对李某量刑时应当考虑以下情节:
一、《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首先,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
本案发生在2013年10月10日下午,案件发生以后,被害人当天报案,公安分局接着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李某如实叙述了案件的事实,同月18日,公安分局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2013年12月2日才立为刑事案件。在整个过程中,李某对犯罪事实一直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应构成自首。
其次,李某的犯罪较轻
1、被害人的伤害行为是李某在完成老师交给的任务过程中发生的。
2、伤害行为系朋友之间嬉戏打闹过程中致伤,不同于一般的以伤害为目的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
3、李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能正确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造成怎样的伤害结果。
综上所述,李某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二、李某现在为高中学生,其在学校的表现一直很优秀。作为一名高中生,学习一直是李某的主业,其在学校中一直是守法守纪的好学生,和睦同学,尊敬老师,此次案件发生属于偶发性,是其无心之失所致。
三、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已经高额赔偿了被害人,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案件发生以后,李某及其家人一直和被害人协商,想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将本次案件所致的伤害和影响降到最低,并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高额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李某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李某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年龄还是一贯表现来看,恳请法庭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刑罚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案件发生以后,国家机关对李某立案、讯问、取保候审、审查起诉等措施,已经使李某深切感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他懊悔自己的莽撞行为,对受害者也感到深深的歉意。来自社会和亲朋好友的谴责加上自己本身的压力常常让这位未成年从噩梦中惊醒,学习成绩也因此下降。错误已经造成,人生不能如写字,错了可以擦掉重来,李某还没有走向社会,我们不希望因为这次过错,剥夺或折断他开创未来的双翼,再次恳请法庭给予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把惩罚降到最低,让他还能保留追求美好明天、创造未来的能力与动力。谢谢
辩护人:李淑贤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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