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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升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现指派陈海洲律师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对本案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应当予以认定。
本案中,李某某在案发后用手机报了警,并声称自己砍了人,并返回到案发现场,民警到场后,主动问询,并上车到了公安机关。这些情节在对李某某的询问及讯问笔录中有清楚的表述,在卷宗中也有报案记录的记载,本律师会见时也对这些情节做了记载。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对这些自首的情节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行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受害人有过错,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本案是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同受害人本是老乡,都是从外地来沪务工,双方理应相互扶持,相互帮助。然而,受害人见钱眼开,同已经做了几年床上用品生意的李某某展开了竞争,在李店铺的对面开了一家经营相同业务的店面。之后,双方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了摩擦,受害人的妻子对李进行了言语上的挑衅及侮辱,并因此影响了李与丈夫的感情,李为了向受害人的妻子讨要一个说法,维护自己的清白,一时冲动才致最终引发了不应有的后果。但是,纵观整个事件,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是导致整件事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案发后,李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主动的报警自首,配合警方的询问及讯问工作,如实的交代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且通过家属向受害人表达了自己的歉意,愿意在能力承受范围之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只是因为受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超出了李及其家属的承受能力范围,双方才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李的态度是真诚的,只要受害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合理的,李及其家属愿意随时进行赔偿。
被害人拒绝对其赔偿,依此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的意愿一直是明确的,任何时候只要被害人愿意协商,犯罪嫌疑人家属都会积极同其协调赔偿事宜。本案事实清楚,请依法查明,尽快提起公诉。
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
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
陈海洲律师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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