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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 人民检察院:
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依法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被告人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本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发豆芽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作为植物生长调节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他犯罪,建议贵院不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6-苄基腺嘌呤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一种激素,可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于农业作物发芽等阶段。蓄积毒性试验为弱蓄积性,对人体无毒无害,现无鉴定机关确定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在2011年11月前被国家卫生部制定标准、国家质量总局批准生产,用于发豆芽。现虽不再受理新的生产许可申请及撤回并注销已批准的生产许可证书,但不能据此认为,就是有害、有害非食品原料。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其掺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且其行为可能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6-苄基腺嘌呤是否有毒有害不为公众所明知,且国家令许可生产使用于发豆芽。至今国家也未规定禁止使用于食品农业生产加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也无因食用此类豆芽而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的鉴定确定。6-苄基腺嘌呤至今未被鉴定确定为有毒、有害食品原料。
三、豆芽是农产品,是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豆芽的制发是无土栽培,使用6-苄基腺嘌呤发豆芽和在其他农作物生长过程中使用农药、化肥一样的道理。发豆芽的过程是不断的加水保持一定的湿度和温度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作为生产调节,其在豆芽中的含量因不断加水被稀释、降低,到可用于出卖食用时已不再残留。本案也无证据表明在市场上销售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会引发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相并重,保障食品安全也应当依法进行。现被告人等人也因此被拘押近10个月,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在罪与非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毛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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