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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市**商店
法定代表人:
地址:哈尔滨市**街10号
电话:
被告:**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6000元及利息损失22717.8元(自2012年8月20至2015年4月10日止按照146000基数计算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赔偿原告),合计168717.8元。
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施工人员、施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当日,被告需以转账支票或现金再行支付原告合同工程总价款的80%;待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即工程总造价款的20%。2012年8月17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施工材料(60卷地板)通过哈尔滨市**货运公司运送至被告处,被告收货后拒绝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未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多次协商,至今未果,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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