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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XX,女,汉族,XX年XX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XX。
原告:侯XX,男,汉族,XX年XX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侯XX的刑事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5000元;
3、诉讼费用判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夫妻关系,是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村民,从1998年起在本村自己承包土地13.26亩,并获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随即原告在该土地上栽种果树,经营水果生意。同村村民侯XX见原告种植的果树连年丰收,收成很好,对此心生嫉妒,故意挑事,多次污称原告占用了他的土地,为此原告与侯XX发生过多次争执。2013年3月19日、20日,侯XX数次窜入原告果林,将原告的李子树砍倒9棵,枣树砍倒32棵,期间被原告当场抓住,并两次当即向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报案。原告的李子树已有十八年树龄,直径十几公分,枣树也有三年树龄,果树被砍给原告造成损失65000余元,且侯XX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龙湖派出所受理原告报案后,仅仅询问了原告相关情况,迟迟不采取侦查措施,既没有告知原告不受理该案,也未向原告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材料。原告多次前往龙湖派出所和新郑市公安局反映此事,要求追究侯XX责任,但被告却置之不理。龙湖派出所的严重不作为,大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侯XX的嚣张气焰,侯XX于2013年4月23日再次窜入原告果园,肆无忌惮地又砍倒五棵李子树,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复又向新郑市公安局报案后,被告又将本案推给其下属的龙湖派出所,但由于龙湖派出所却对本案不予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负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新郑市公安局及其管辖的龙湖派出所,对原告申请其保护财产安全并依法追究侯XX刑事责任的请求,拒绝履行并且不予答复,其严重不作为极大助长了犯罪嫌疑人侯XX的嚣张气焰,致使其继续砍伐原告果树,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极大损害。现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侯XX的刑事责任,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 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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