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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被害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本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在听谭波称被人打了过后,出于报复他人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殴打成重伤,还把被害人陈小聪殴打成轻微伤,其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该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在2013年2月4日、5月6日两份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的 证言和多份辨认笔录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赵某某身材魁梧,自幼学习武术,获得过全国散打冠军,其直接伤害被害人王某某致重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还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轻微伤。
三、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不好,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虽然被告人赵某某在2013年2月4日、5月6日两份供述中承认了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陈小聪的事实,但在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7日告知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后,遂马上在2013年5月7日、5月23日的两份讯问笔录中否认了其殴打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并且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也否认殴打国被害人王某某,可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是不好的,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被告人赵某某至今没有向被害人支付过任何赔偿费用包括医药费,可见其悔罪态度也不好。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某至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伤害陈某某至轻微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而且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拒不赔偿受害人王某某、陈小聪的经济损失,故代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予以从重处罚。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
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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