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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寅峰,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文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书岑,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犯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9日上午,因新郑监狱二监区犯人郭XX向监狱政委郝京现告状并殴打其他犯人,时任该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值班干警张书岑教导员伙同杨明忠(已判刑)在监区值班室给郭XX带手铐,对郭XX殴打致其鼻口出血。
另查,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赔偿被害人郭XX经济损失4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身为监狱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赵寅峰、王文力、张书岑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寅峰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文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书岑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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