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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某某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代表贾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贾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被告人贾某某作案的工具未提取在案,也未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存在瑕疵,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本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贾某某绘制的作案工具图,证明其作案使用的刀子的形状、特征,但在法庭上未出示作案工具原物,也未出示其照片等。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物证应当当庭出示,提供的照片要与原物核实相一致,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贾某某绘制的作案工具图未与原物核实,不能认定绘制的作案工具就是贾某某用于杀人的刀具,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
二、案件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的亲属积极配合,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30000元的经济赔偿,这也是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贾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前后供述相对稳定,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和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贾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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