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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光辉诉水土镇政府不履行落实政策的法定职责二审案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光辉,男,1931年3月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三元村拦马五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人民政府(简称水土镇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水口寺。



法定代表人杜泽亮,镇长。



上诉人贺光辉诉被上诉人水土镇政府不履行落实政策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04)碚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光辉为了解决其1962年被错误精减下放农村劳动的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水土镇政府依法履行落实政策的职责,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免收诉讼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鹤楼


审 判 员 邹 萍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


二0 0四年 十一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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