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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为被告人张**的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将为被告人张**做无罪辩护:
第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张**将20克、10克冰毒送给王**的事实,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来宁波是为了找一份正经的工作,因没地方住才住在其师父家,既然是免费吃住,所以当其师父让张**将一包东西送给楼下等着的人时,张**没有理由不去做。但因为刚住到师父家不久,之前又没接触过毒品,所以张**也根本不知道他所送的东西是毒品。所谓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而被告人张**在送毒品的时候并不知道所送的东西是毒品,不符合明知的要件,所以这起事实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对于王**去钟**家去拿毒品的这起犯罪事实,虽然当时张**也在现场,但拿毒品以及用电子秤称毒品的行为都是由向**来完成的,只是因为向**不会看电子秤的数字,张**才帮忙看了一下,以确定毒品的重量。虽然今天庭审中,向**和张**的说法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但是辩护人认为应以王**的笔录为准。在王**的笔录(第93页)中,很明确的说明了当时的情景。由此可见,张**的行为是一种纯粹的帮助行为,他既没有贩的故意,也没有卖的故意,因此这起是事实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上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张**作出无罪的判决。谢谢!
秦萌萌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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