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仙桃刑初字第00090号
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认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审理本案。经征得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意,并告知了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卖给刘某某6颗麻果,获款300元,随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麻果及现金均当场被扣押。经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麻果净重0.57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湖北省公安厅鄂公刑技化[2011]27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涉案物品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汪 俊 平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昌 龙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