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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迈入中年的肖某,长期吸毒又贩毒,曾因反毒已被处以严重的刑罚,出狱后一年多,肖某又一次到沿海城市去贩卖毒品,又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肖某贩卖、运输海络因、冰毒毒品达六百四十余克。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肖某,多次阅卷,积极分析案情,寻找思路,后经过庭审质证、辩护,庭后与法官沟通意见,最终取得了较好的判决结果,令当事人满意。
辩护意见概要:
一、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一样,其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犯罪目的不能被证明。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实施及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除了卖给朱某的毒品外,对于在被告人朋友家中及其身上的毒品,被告人肖某没有贩卖的故意,也不是想扩散毒品,对这部分毒品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是为谁运输,企图将毒品运送给何人,而被告人是一个长期吸毒者,嗜毒成癮,其除了给朱某的毒品外,其他剩余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对这部分毒品非法持有状态下实施的运输行为是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被告人卖给朱某毒品外,对剩余毒品只适合认定为被告人非法持有,而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二、对卖给朱某的毒品的数量有异议,因为经鉴定,从朱某家中缴获的海络因二乙酰吗啡的含量为28.9%,而从被告人肖某朋友家中缴获的海络因二乙吗啡的含量为29.4%,从二乙吗啡的含量不同,可以得知,从朱某家中缴获的海络因数量不全是被告人肖某卖给他的,很可能还掺入了从他人处买的。
三、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国家规定毒品犯罪的目的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健康。本案被告人归案时所涉毒品已全部被缴获不可能再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第二、被告人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毫无保留毫无反复,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是一个长期吸毒人员,嗜毒成癮,其贩卖毒品是为了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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