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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
(20XX)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董××,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年 ×月×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X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X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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