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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调解书执行协议
盈科赵恒律师
甲方: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电话:010-XXXXXXXX
乙方一:刘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二:张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三:李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一、乙方二和乙方三统称“乙方”
乙方与甲方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劳动仲裁委出具京朝劳仲字【2009】第xx号、第xx号、第xx号调解书,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和甲方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2月26日解除,甲方于2010年3月19日之前向乙方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内容如下:
乙方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工作岗位,乙方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乙方表现良好),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甲方业务重组,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于2010年3月19日前向乙方一支付人民币24069.83元,向乙方二支付人民币29903.61元,向乙方三支付人民币32184.02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金额明细如下:
姓名 工资标准 补发工资月份 补发工资
总额 支付补偿月份 支付补偿总额 支付饭补总额 应付总额 社保和公积金扣款总额 实付
金额
刘xx 2253 7个月零10天 16818 3个月 6759 4012.5 27589.5 3519.67 24069.83元
张xx 2659 7个月零10天 19804.95 3个月 7977 4012.5 31794.45 1890.84 29903.61元
李xx 3164 7个月零10天 23619.63 3个月 9492 4012.5 37124.13 4940.11 32184.02元
注:甲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将上述金额支付至乙方个人工资卡中。如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的,由甲方向乙方返还代扣代缴的金额(应向乙方一返还的为540*7=3780元,应向乙方三返还的为760*7=5320元)。
3、甲方于2010年3月19日前为乙方补缴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二无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见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
4、乙方收到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和离职证明且甲方为乙方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再就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双方代理律师、法律顾问等除外),否认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本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失效,但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失效而终止。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乙方一:
日期:
乙方二:
日期:
乙方三:
日期:
(赵恒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劳动法顾问网(www.2008law.com)创始人。赵律师联系方式:hengzhao@foxmail.com,电话:1391188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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