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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最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涉嫌诈骗罪被告人XX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XX诈骗数额较少,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从分赃结果来看,被告人XX只分得现金4000余元,分得物品价值也较低,涉案金额较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XX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误入歧途。XX在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后,深感痛苦,追悔莫及,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应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已积极全部退赃,可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XX诈骗分得金额4000余元,但XX已退赃1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二0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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