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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冯某某在案发时应作为被告杨某某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原件或复印件 | 证据 来源 | 证明对象 |
1 | 由被告冯某某申请而作出的370101005号《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复印件 | 庆云县公安局 | 1、被告杨某某在与被告冯某某协议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
2 | 由原告黄平川申请而作出的1200027号《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意见书》 | 同上 | 同上 | 被告杨某某在与被告冯某某协议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3 | 2008年4月28日济南市精神病防治中心门诊病历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4 | 2008年10月7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冯琪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的离婚协议书 | 同上 | 同上 | 被告杨某某的签字与其本人签字完全不符,离婚协议无效。 |
6 | 2008年11月4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杨某某的讯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1、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2、被告杨某某在与被告冯某某协议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7 | 2008年10月9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冯某某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1、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2、被告冯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 |
8 | 2008年10月8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李文义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
9 | 2008年10月7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冯某某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1、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2、被告冯某某对被告杨某某未尽到监护责任 |
10 | 2008年10月7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赵金华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
11 | 2008年10月7日庆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冯水勇的询问笔录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2 | 水果刀物证照片、提取笔录等 | 同上 | 同上 | 被告冯某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
说明:
第一组证据:离婚协议无效
证据一至证据四、证据六:被告杨某某在与被告冯某某协议离婚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五:被告杨某某的签字与其本人签字完全不符,离婚协议无效。
第二组证据: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证据六至证据十一:两被告离婚未离家,被告冯某某仍然是被告杨某某的监护人
第三组证据:被告冯某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证据七、证据九、证据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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