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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原告):XX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请求证人XXXX出庭作证。
事实及理由:
贵院已受理申请人(原告)诉被告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以申请人提交的提货单未有其公司印章为由否认2013年之后双方仍存在真实的贸易关系。但真实情况是,申请人与被告在2012年及2013年均有多笔贸易往来,交易的惯例一直都是原告雇货车或由本公司司机送货至被告工厂处,然后由被告员工在收货单上直接签字。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等有关规定,申请证人XXXX出庭作证,2012年、2013年送货单中均有部分是其送货至被告处,其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原告确实将货物送至被告处并由员工签字收货。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代理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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