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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公司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设备
管理
编号 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计时器
读数 数量 设备
状况
第二条 使用地点: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地交给甲方并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
在本合同期满一月前预订、一周前重新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设备只有使用权。
2.甲方为租赁设备配备操作司机 名(机长),工资由甲方负责承担,乙方负责安排操作司机的食宿。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人员由乙方统一指挥,甲方人员不得违反,但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的指令,甲方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同时甲方操作人员要积极与乙方配合,尽可能通过其它方法完成施工任务;确因甲方操作人员不服从乙方正确、合理指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设备操作人员。
4.工作签证,有计时器的按计时器每月进行一次时间签认。无计时器的设备,每天的作业时间由乙方指定授权工作人员与甲方工作人员(机长)在时间签证单上共同签字生效。时间签证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应本着互信、互利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在工作时间签证单上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5.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它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设备转租给第三人或转移使用地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设备租赁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 按月:每月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 按工程量:每 m3 (工程量)计租赁费 元(大写: 元整),每月结算一次。
2.按月计算租赁费时,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为一个台班(不超过8 小时),每月工作25个台班,每月工作 小时为计费基数。非甲方因素造成月工作小时不足 小时,其租赁费按 小时计收。因乙方工作所需,而甲方设备性能又能满足需要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每月按超出台班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超时费按 元/小时计。
3.若甲方设备月完好时间不足25天,本月结算按扣除总停机天数后的产值与实际工作小时数的产值两者中取较大者结算。
4.乙方必须在当月预付下个月的租赁费,甲方指定收取租赁费的单位名称为:中国水电十五局设备租赁公司。
汇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汇款单备注栏注: 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款
第六条 保证金及租赁设备进出场费的承担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保证金 元(大写:
元人民币整),及出场费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共计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乙方交纳保证金后办理设备出场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保证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设备的缺损赔偿金后,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出场时,乙方只负责与进场相同运距的费用);租赁设备使用期在六个月以上,乙方负责设备进场费,甲方负责设备出场费。
第七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租赁设备的交付地点为甲方设备所在地。
2.乙方应自收货时起24小时内在交货地点检查验收租赁设备,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设备的验收单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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