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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检
解保[
]
号
本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__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决定解除对其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已交纳_______元保证金,请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此致
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时使用。
二、三使用本文书时,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第四联送达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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