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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申请人:王奎林,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系死者周秀云儿子。
申请人:王倩,女,汉族, 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系死者周秀云女儿。
请求事项:
1、复制死者周秀云的“抢救”全部病历等资料(已经提交的除外),周秀云死亡证明书或通知书。
2、详细介绍2014年12月13日晚对她进行“抢救”过程(包括120接到求救电话的时间、求救人员身份和录音、120出诊人员、抢救措施等)
3、解释“抢救”、下发病危通知书、宣布死亡时,为什么都没有通知她亲属。
事实与理由:
周秀云于2014年12月13日18时27分被太原市120急救中心(武警站)诊断为:救前呼吸心跳骤停,没有呼吸、血压、心跳,太原市急救中心人员在龙城派出所“抢救”至19时15分,后送往荣军医院继续“抢救”。以上情况,作为周秀云的亲属,当时和现在一点都不知情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我们是周秀云的直系亲属,对她“抢救”时我们有知情权和决定权,死亡后有知情权。当时“抢救”时,120急救中心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而没有通知,没有通知我们应当告知理由。现我们从太原市急救中心依法复制她全套“抢救”病历资料、出具死亡证明书或通知书,告知详细的“抢救”过程。作为死者的丈夫和子女,这是我们应当做的,请尽快办理。如不予及时以办理,我们只有通过投诉和诉讼解决。
本事宜已委托程海,王道刚律师代理,不再另行出具委托书。
此致
太原市120急救中心
请求人: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签名:
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王道刚律师
2015年1月23日
附:死者周秀云照片和户口本复印件,周秀云亲属王友志、王倩、王奎林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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