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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案件文书样式(十六)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裁定书
(上级法院依职权重新确认或不予确认用)
(
) 确监第 号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地址)。
原确认申诉(申请)人以(写明申请确认的案由)为由,提出确认请求。(简要写明原确认或不确认的时间、法院、案号及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叙述重新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引述具体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引述具体条款项)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
确
字第
号裁定;
二、确认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违法[不确认的表述为: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行为(裁定、决定)不予确认违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申诉(申请)人可据本裁定向(写明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全称)提出赔偿请求(不予确认的此项不写)。
(合议庭署名)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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