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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刘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人: 市公安局。地址: 市 区 路 号。
诉讼请求
原告人不服 市公安局于 年 月 日决定拘留15天 。请求依法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人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下班回家途中,见不少人围观税务工作人员高 等人收税时,一个小女孩(15岁左右)认为交税 100元过多而哭,围观群众一致认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笼总共不值20元钱。原告人当时问税务干部高 :“记得收税,国家不是规定2%吗? 高 答: 我们按8%收的。 原告说: 该收多少,就收多少,还吵吵啥。 这时高 便把摩托车发动,将原告人撞个趔趄。当时原告人拉住车把质问为何用车撞人。这时另一名税务干部孙 扯住我的衣领,将我左胸打了一拳,我为自卫还手打了他胸部一拳。与此同时,四五名税务干部动手对我拳打脚踢。我遂与孙 厮打在一起,后被围观群众拉开。 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不尊重原始事实真相,两次决定拘留我15天 我认为这违背了我国适用法律以事实为根据的总原则,强行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裁定拘留我,毫无道理,适用法律不当。至于税务干部孙 因伤治疗,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应不负担赔偿医疗费。特请人民法院予以审理,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高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 份
2.证物 件
3.书证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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