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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支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支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的事实经过
本案原告支某在2008年10月1日 早上8点22分,在仲宫镇派出所陪父母办事,需要找民警王明,此时王明停好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就在车里刮胡子。本案原告和父母等了一会,民警王明仍不下车,本案原告便拿着自家的摇把子到民警王明的车千前面,支某用左脚踹了起亚车左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支某便被扭送到所里处理。所里处理的结果是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二,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原告自己陈述,他在车的右前脸子踹了两脚,但是第一脚揣空了,也就是说原告只踹了一脚,只处划痕,但是证人却说有两处划痕,派出所并未查清事实就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此举欠妥。根据相关行政诉讼规定,民警王明不能作为证人,因此其证言并不可信,因此并不能采用。
以上意见网合议庭能够采纳
原告:支某
委托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2015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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