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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合法,合理性审查》的申请,
2011年8月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撤销本公司其入黔备案资格的行政处理的决定,现为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做出的企业入黔管理规定,提出合法,合理性审查,其理由如下。
第一;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系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其主管机关应是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公司在承建遵义市红花岗区慧民小区三期工程廉租住房工程中,相关项目工作人员变更申请已在2010年12月11日报建设单位项目总监,遵义市红花岗区安监站审核同意后而做出的变更,即使本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有过错,但处罚单位应是四川省建设厅,因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公司予以行政处理取消入黔备案备案资格,超越行政权限。
第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公司处理所依据的是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该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限制本公司在贵州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因此贵州省住房和建设厅以该入黔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实施处理和限制已完全违背了行政许可的立法精神。
第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撤销本公司入黔备案资格的行政处理未履行相关的听证义务,在程序上已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限制本公司在贵州区域内承接相关工程业务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当今时代,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各方面利益的综合考量,既要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又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行个案平衡以体现行政法治的真正内涵因此为保护本公司权益,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合法性提出一幷审查,望依法处理为感
此致
贵州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设工程公司
代理人;贵州省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义生
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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