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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电话:13925796075
被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申请事项: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110531113号工伤认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书》中“决定认定,梁树华于2011年02月28日所发生的事故导致的死亡属工伤”是错误的。该局忽略了工伤认定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个重要事实。工伤属于劳动纠纷,要认定梁树华的死亡属于工伤,就必须先证明梁树华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女性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梁树华到申请人处工作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可能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与申请人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另,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2011)第33号的《不受理通知》上也明确了“死者梁树华与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在死者梁树华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不应该认定梁树华的死亡属于工伤。现特请贵府撤销东社保工伤认字第20110531113号工伤认定书。
此致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日 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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