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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某某,男,201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 乡季阳村 号。
法定代理人曹某,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9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身份证号码: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职务:院长。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元、住宿费 元、交通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护理费 元,以上合计元;后续康复产生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定残前的护理费、幼儿期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明确。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原告母亲怀孕以来,一直在被告处做产前检查。2014年12月10日,原告母亲因孕44周至被告处待产。12月11日10点16分,原告出生,但左手臂被严重拉伤。后经某市儿童医院诊断,原告左侧臂丛神经损伤为全臂型。目前,原告的左手基本上不能抬举、外旋、抓握。原告认为,该损伤为被告医院助产不当所致。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诸多过错:
病历极不完善,不符合诊疗规范。被告为原告复印的病历中,没有产程待产观察记录和产程进展图这两份极为重要的记录;分娩记录的记载也相当简单和不规范,没有记载详细的助产手法;病历中没有B超报告单。
2、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没有病情告知书,没有分娩方式的告知和选择。
助产不当。根据被告病历记载,我们在分娩记录、病程记录中找不到被告医生是如何助产的记载。被告助产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而是直接暴力牵拉胎头导致原告肩颈分离,造成臂丛神经严重损伤。根据儿科学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定义,该损伤就是暴力牵拉所致。
被告对原告母亲产前产检的信息疏于分析、注意。原告母亲过期妊娠超出正常妊娠期4周,被告是明知的,却一直疏于注意。过了预产期后,原告母亲到被告处检查,每次被告只是告诉原告母亲再等等看。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管理极不规范,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向产妇说明病情以及医疗措施,侵犯了产妇的分娩方式选择权;产时采取助产方式不当,导致原告出生即成为一个残疾人,终身难以治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从速裁判,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理人: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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