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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1日,现住*****港湾一期6楼2-5,身份证号51222319**04111***,电话153****7619
被告:******医院,位于重庆市******滨江路***号,工商注册号50023300049****,负责人曾**,电话********,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412471.0元;
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理由:2014年10月15日上午原告因腰部疼痛到被告处检查,做了CT、彩超、心电图、血常规等检查,结果均正常,只诊断出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于是决定做输尿管镜腔微创手术。手术从15日上午11点30分开始持续到16日凌晨3点30分结束,共进行16个小时,左侧肾脏被完全切除,伤残7级。原告致残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人民法院
后记: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负本次医疗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查明:
1、医方术中发现输尿管镜及支架管无法置入时,可以选择终止手术,或转上级医院治疗;
2、转为开放性取石术后,当术中发现输尿管狭窄较长,梗阻以上部位积脓时,医方应中止输尿管切开取石术,先行造瘘引流术及积极抗感染、加强营养等对症支持治疗,待时机成熟再行二期手术。但医方仍选择继续行输尿管切开取石术,且最后在术前未行左肾功能检查明确左肾功能的情况下,切除左侧肾脏,存在过错,与患者肾脏切除存在关联。
综上所述,分析医患双方因素,认为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左肾切除的主要因素,患方因素是次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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