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申请人叶**等七人与被申请人北京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6日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申请人证据一《关于接收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事项的说明》
申请人认为:这一所谓证据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是被申请人陈述,对于其自行陈述的内容并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而申请人于2014年5月6日提交的证据五,已经证明被申请人委派人员韩*已经进驻泗洪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由泗洪公司给韩*发放工资以及韩*本人签字的报销凭证也证实韩强已经在泗洪公司开展工作,七申请人并没有对韩*进行阻挠。
关于被申请人证据二《关于接收泗洪京洪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事项的说明》
申请人认为:这一“证据”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仍属于陈述事项,况且这一陈述主体为北京*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与泗洪公司的关系与七申请人无关,况且该公司委派的财务人员谭如已经实际在泗洪公司开展财务工作,七申请人没有阻挠;牛**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泗洪公司电脑一并搬走,导致泗洪公司电脑存储的财务帐无法确认,从而无法进行正常的业务结算。对于该事项如存在争议,也是泗洪公司与*奥公司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及七申请人无关。
三、关于被申请人证据三《委托书》
该委托为北京*奥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牛**的关系,且牛**本人并未在该委托书上签名,委托没有成立。该委托是基于*奥公司与泗洪公司之间的合同,与本案及七申请人无关。且牛金库在没有提供任何书面文件情况下将泗洪公司电脑搬走给新奥公司,其行为也与七申请人无关。
关于被申请人《接收泗洪站证照、印章、设备等清单》
该清单所载内容是否为泗洪公司所有无法确定,与本案及七申请人无关。
代理律师:杨丽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