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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辩护词
我受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A的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会见了被告人A做了笔录,查阅了卷宗,并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已经查清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向法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
对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被告人A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认为A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存在,理由如下:
1:有自首行为,2014年7月8日,A主动到章安派出所投案交代事情经过,同日取得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没有直接参与斗殴行为,只是将作案工具运至斗殴地点。其本身在斗殴的参与中作用不大,非首要分子,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处于朋友义气一时糊涂卷入这场聚众斗殴中,现在对于自己的当初行为已经表示后悔,在取保候审中遵纪守法,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综上三点,辩护人提请法庭依法予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A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判决小结:
法院判决结果是同案7人.1人在逃,2人3年6月,3人3年,A判2缓刑3年
辩护人: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
郭斯安律师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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