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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2018-02-18 admin Comments0

申请人:

郑州市医疗美容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

李某

住所地:

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X号阳光铭座,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熊某,女,汉族, 19XX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老东城根2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熊某诉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和主体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和驳回对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住所地应该为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X号阳光铭座,故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郑州市金水区立案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本案申请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是在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号,所以,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人实际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侵权主体。

本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为被告人,其理由是:侵权网页中的侵权人名称是“郑州整形医院”,然而,申请人的名称是“郑州市医疗美容门诊部”。侵权网页中宣传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广告主和收益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法律关系。因此,申请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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