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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
住址:
2007 年 3月10 日我司收到贵院送达起诉书副本,现就苏州市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诉我司电子器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如下:
通讯公司以我司注册地属天河区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也已立案受理。虽然我司初始注册地在天河区,但从2005年1月份开始,我司已搬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馆营业,即我司现经常居住地在开发区。该事实有场地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发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等证据证实。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解释,当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虽然我司没有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地变更手续,但我司经常居住地在开发区已为事实,为保障合法诉讼权益,特请求贵院将本案移交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天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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