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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现依据被答辩人的诉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从未使用过被答辩人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小吃店是案外人***于20**年**月*日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答辩人经营的。答辩人所使用的燃料容器设备与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在结构上完全不同,并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涉案专利权产品的事实。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及赔偿被答辩人损失人民币**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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