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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女,汉族,1980年10月19日生,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家住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高柏梁村五组,现居住罗平县玉溪市红塔区葫泸园民勤街。
被告:黄建启,男,汉族,1978年5月31日生,罗平县人,家住云南省罗平县马街镇扯土村委会扯土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婚生女黄紫艺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3、夫妻共同经营的“建斌塑钢门窗店”及店里的货物由被告所有;
4、双方无共同债务;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7月15日在罗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4月17日生得一女,叫xx,现年4岁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经常吵架并且被告动不动就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多次把原告打伤,致使原告被打得无法正常生活,自2011年就分居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没有把原告当成妻子对待,只要被告喝酒回家后,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的暴力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也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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