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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XXX,女,四川XXX市人,住四川省XXX市中区朝阳镇XXXX,身份证号:511XXXXX;
被告:XXX,男,湖北XX县人,住XXX县龙津镇XXX,身份证号:362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决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9日在XX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8日,儿子XXX出生。此后,儿子XXX一直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感情不合,吵架时有发生,且被告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双方于2011年6月起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修复可能,且被告一直没有尽到对儿子的抚养义务。
鉴于以上原因,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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