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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XX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2月20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原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对原告不信任,并且经常辱骂原告,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但被告却我行我素。婚后一个多月,原被告因为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原被告开始正式分居,至今原被告还处于分居状态。婚前,被告索要6万元彩礼,原告经媒人之手将该彩礼交付给被告,现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结婚时间较短,被告理应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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