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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6年2月18日生,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阿岗镇海马村委会阿布科村。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生,罗平县人,农民,家住罗平县阿岗镇海马村委会海马村。
被答辩人因感情不合为由向贵院提出与答辩人离婚。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并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叙述的不是事实并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应为:1999年7月16日双方经登记而结婚,2000年10月生育一子,叫xx,2002年生育一女,叫xx,因为当时我响应政策号召,做了绝育手术。婚后虽然偶尔发生吵架,但是感情还是很好。被答辩人叙述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发生吵架后及每逢活计繁忙时,答辩人就离家出走,被答辩人生病,答辩人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没有妇女的仁慈之心,这些都是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污蔑。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和睦,并且一直由答辩人照顾孩子的生活及读书;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儿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儿子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三、双方共同财产为电石厂后面三块宅基地,小石洞两块,石山子三块,水利帮一块耕地,住房四间,烤房三所,被答辩人身边拥有的现金20万元左右。
四、双方无共同债权。
五、为了给孩子医病及照顾孩子读书生活,答辩人给别人借了15000.00元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只是出现一点小矛盾,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被答辩人起诉离婚是对孩子不负责,对家庭不负责。答辩人相信,只要法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帮助双方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罗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1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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