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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女,41岁,汉族,住乐陵市某村。
就被答辩人诉讼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我们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相互了解。199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9月22日生一男孩,现在已经上初中了。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是被答辩人为离婚编造的借口,我们生活上虽有偶尔的矛盾,但是不至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谓的纠纷就是被答辩人生活上对答辩人母子关心较少,致使答辩人身体羸弱,经常住院治疗,不得已向外借款治病,被答辩人就是为了逃避外债,而起诉的。答辩人现在还对将来的生活有很多美好的憧憬。为了答辩人的身心健康,请法院查明事实,多做被答辩人的思想工作,我们一定能和好如初的。
总之,我们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答辩人所诉不是事实,其诉求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2015年7月18日
注:该案最终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人民法院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该案的结果,委托人也表示非常满意,愿意好好痛改前非,珍惜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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