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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汉族,xx,
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外滩大厦14楼1401(郑同涛)收
因xx与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3月2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是在宁波市海曙区。申请人自2010年与xx相识,均是一直在xx工作,婚后也是与xx一起居住在宁波市海曙区xx室。然却在3月28日莫名收到贵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一份,申请人始得知丈夫胡杰已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申请人现工作生活均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经常居住地已不再贵院辖区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xx在离婚起诉状中认可申请人一直居住在宁波,经常居住地是在宁波。
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现住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盼望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1、后附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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