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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在相关事实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1、原被告的感情基础本来就比较薄弱:
1)二人是经别人介绍恋爱,结婚前恋爱的时间不长,了解不多。
2)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2013年年底举办婚礼后才共同生活,自2014年4月被告因有犯罪行为离家,5月被刑事拘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不到半年时间,其间被告还常常晚归,双方沟通有限,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
2、因为被告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合好可能。被告无固定工作,结婚后从未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婚前婚后还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借钱要钱。被告晚归时原告问其原因说,隐瞒其工作情况,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而原告一向都尊崇诚信守法,做踏实勤奋的好公民。通过被告涉嫌犯罪一事,也可以看到双方在人生观、世界观上有本质不同,双方间互相信任度低,而且经历此事后,双方间的信任度势必再次降低,再上女方离婚态度坚决,即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被告被羁押,女方再次起诉前,被告也无机会改善双方的感情;另外本案因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应准许离婚的情况,应当准许离婚。
3、判决离婚对双方都有利。一是双方都年轻,还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趁年轻离婚后无牵挂给双方一个机会重新找对的人开始新的生活。二是给被告一个深刻的认识,违法犯罪的代价不仅是失去自由还会伤害身边亲近的人,失去亲近人的心,被告本次涉嫌的犯罪情况不算太严重,刑期也不算太长,有利于被告悔罪认罪,改过自新。四、因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即便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女方势必第二次起诉,给双方及法院都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谢谢。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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