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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申XX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表示异议。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并非聚众斗殴。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故,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行为不属于聚众斗殴罪。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被告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从事发的起因看,本案是由于苗XX违规撞坏申XX驾驶的货车后视镜而引发的,而本案被告人当时根本不在现场,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
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对方人员受伤,反而是自己被打伤,是受害者,且其在当中担任可有可无的角色。
从双方打斗的具体行为看,打斗行为不是被告人挑起的,不是被告人召集相关人员参与打斗的,其更没有积极参与打斗。在本案中,被告人不是首要分子,也没有积极参与斗殴。被告人只是跟随众人去讨要医药费,却在双方争执、打斗中被对方人员殴打才会还手,且其被打致轻微伤,亦是本案的受害者。
从双方打斗的后果看,对方相关人员的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被告人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始终扮演着一种可有可无的角色。
3、刑罚只是手段而并非刑法的目的,被告人已超额赔偿对方损失,且其已在看守所关押超过一年的时间,被告人已经悔改,已经达到对其刑事处罚的效果。
4、被告人系初犯,以前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是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
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多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故,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
郑兰运律师
2012年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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