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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
被告一:上海X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XX号建工大厦XXA
被告二:宁夏X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XX号XX楼1层X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原告投入的本金人民币XXX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原告在网络上结识一自称被告一员工的理财分析师。其多次通过网络、电话向原告推荐白银理财,称可以亲自为原告操作,保证盈利,并通过网络向原告发布多幅业务盈利单诱导原告进行白银投资。后其为原告在西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开户,原告先后陆续入金40万元,白银账户和密码均交由该理财师操作。但仅在两个星期内,原告的账户就亏损了30多万元。原告后找该理财分析师要求退款,其称会向公司上级汇报就没有了下文。原告也曾多次找被告一和被告二进行投诉,两被告虽承认理财分析师代客理财行为属于违规,但是对退款问题却始终予以推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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