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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住山东省**县某乡某村 电话:****
申请事项:对原告赵某受伤的施工现场进行勘验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赵某诉申请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立案受理的案号为(2013)平民初字第9号。
原告赵某在诉状中称是在爬塔吊过程中不慎从3米的高处摔下受伤,该陈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负责济南中建瀛园二期工程的塔吊工作。工程建设塔吊安置在建楼房南面中间位置。按照安全制度要求,原告应当沿着在建楼房旁边的小路走向塔吊,并从塔吊底部登上塔吊操作机器。2012年11月15日上午7时40分,原告上班未走小路径而是直接从楼房一层尚未安装窗户的房间中穿过,当踩着地下室采光井上端的一根钢管往后楼走时,未注意观察,失足掉进了采光井里,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按照原告的陈述,从3米高的塔吊摔下是不可能掉进采光井里的。为了查明上述事实,申请人申请对事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此致
济南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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