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重庆法律咨询网!
辩护词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为其进行辩护。辩护人详细阅读过本案卷宗,会见过被告人,又经过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根据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为了履行律师应尽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本案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即:被告人归案后,从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庭审,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系偶犯、初犯。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之记录,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诚恳的悔过表现。从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庭审阶段,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在被害人与王某某因货款问题发生争执后,系被害人先用手攥着的汽车钥匙将王某某的眼睛打伤,在王某某发现自己的眼睛被打伤流血后,误认为自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即对被害人进行了还手。此情节有王某某眼睛被打伤的照片为证,有证人王某某、魏某某和当时在面馆就餐的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
4、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从王某某的主观上看,在被害人去其店问其要货款时,以至因要货款发生争执时,王某某都没有要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故意,只是在其眼睛被打伤流血后,由于其错误的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才对被害人还手;从被害人的伤情看,系轻伤二级,伤情较轻;从王某某与被害人的关系看,王某某在案发前的一个多月即与被害人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此前从未与被害人发生过了纠纷;从王某某经营面馆期间与顾客的关系看,其从1994年开始经营面馆至今,一贯守法经营,也从未与顾客发生过纠纷;从案发后王某某的表现看,其能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省自己的问题,在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5、案发后,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前,都多次表达了愿意与被害人调解的良好愿望,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王某某愿意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因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赔偿态度积极,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見》第五十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精神,本着教育挽救为主的人道主义原则,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志勇
2015年5月26日
我们守诚信用的原则,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认真负责地执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务,积极协助双方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寻找对应专业的律师,类似的案例解决法律问题。在此过程中,如自身对法律问题比较模糊,也可以咨询重庆法律咨询客服。当然、如果你比较了解法律,但还是有一些疑惑,也可以查询类似的案例,法律条文解读,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
严格来说是关于法律的信息网站,该信息提供法律知识,它通过介绍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不直接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此内容无意替代律师建议。如果您对法律法规有任何问题,请务必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颁行生效的原文核对。如果您对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请务必咨询您的律师或其他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0 | 重庆法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 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