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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重庆某某货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某某 联系电话: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人民币1000 元、逾期利息人民币4800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4月21日暂计至2014年4月20日,具体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共计人民币258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3年3月21日,三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即以现金形式向三被告支付借款2万元,三被告随即出具借条一张。三被告向原告承诺该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1000元,一个月后归还本息21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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