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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19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 一审法院的文书送达方式导致上诉人未能行使应诉、举证和答辩的合法权利,判决偏听一方,显失公平。
上诉人直到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后,才获知自己被起诉且已经开庭完毕的事实。上诉人立即与一审法院取得联系,才被告知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诉讼文书,并在公告期满进行了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后,根据被上诉人的户籍地址向上诉人邮寄了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但是乡里乡亲都保持着联系,邮寄的物品会代为转交或及时通知。一审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诉人均没有送达给上诉人,一审法院就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实际上剥夺了上诉人应诉和答辩的权利,直接导致了不利于上诉人的审判结果。
法院缺席判决后,判决书却采用邮寄送达。邮寄时间虽然很长,上诉人也没有实际收到,但是乡亲们却代为转达,上诉人才知道被起诉的事实及法院的判决结果。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 且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一审法院开庭采用公告送达导致上诉人不能行使答辩和应诉的权利,直接造成庭审中法院偏听一方,判定上诉人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该判决对上诉人极不公平,上诉人不服。
二、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毫不认识,从未见过。上诉人从来没有开具和签发过该支票。被上诉人持有的发票一定不会是上诉人本人的字迹和签章,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提供的发票中的上诉人字迹和签章,可能系伪造。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
其次,从判决书中的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向案外人王永志账户中打款的金额只有134,270元,不是被上诉人诉称的158,000元。按照经验,此类借款一般是预先扣除了利息。所以,根据现有证据,实际借款金额也只能认定为134,270元,法院不应当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发生的金额为158,000元。认定被上诉人出借158,000元的借款证据不足。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判决书所述,本案被上诉人诉称,争议的支票系上诉人质押给被上诉人作为借款的担保,支票并不是背书转让给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不是追索权的合法主体。法院将本案认定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并不合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际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导致了不公平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给上诉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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