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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怀化市市民服务中心A栋1037室,机构代码44819650-7。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女,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怀化市知识产权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罗某某。
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怀化市知识产权局及第三人罗某某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自愿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律师分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肖某某
审判员陈某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某
【办案总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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